职工车祸身亡引出巨债连连

Huaxiafudi 2016年 2月 29日10:25:00殡葬资讯评论阅读模式

职工车祸身亡引出巨债连连

朔州一公司:“躺着中枪”还是“漏洞使然”?

职工车祸身亡引出巨债连连
杨平:贾某就这么几张很不规范的借条,就要向我们公司讨要几百万元。

十份借条 债从天降

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杨平怎么也没想到,与自己朝夕共事多年的郭凌霄会因一场莫名的车祸骤然离世,更没想到郭凌霄生前会以所谓“四分公司”的名义借下多笔巨债,还没想到单位会把应对债权人讨债的事宜交给自己。“年过不惑的人了,我还得恶补法律知识。”1月27日上午,杨平苦笑着对记者说。

杨平告诉记者,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朔州路桥),为山西省公路局朔州分局全资企业,现有职工300多人。2008年,为方便对外承揽建设工程业务,公司将之前的工程一、二、三处更名为一、二、三分公司,并办理了工商、税务、公安等一系列相关的手续,实行独立核算。郭凌霄任经理的公司后勤维修处对内称为“四分公司”,主要负责公司内部维修养护事务,没有独立法人资格。2014年9月12日,郭凌霄突遭车祸身亡,其冒用该公司所谓“四分公司”名义,私刻“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印章,对外大肆借款之事陆续暴露出来。

“据我所知,第一个暴露的是郭凌霄浑源老乡贾某的借款案。”杨平说,“郭凌霄丧事办完一个月后,贾某把我们公司起诉到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我们公司偿还郭凌霄以四分公司名义,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先后10次借她的资金及利息,总计达930多万元。”

杨平给记者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郭凌霄以借条形式,签名并加盖“朔州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印章,在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间,先后10次以3%-4%不等的月息向贾某借款,本金总额为744万元,截至2014年10月17日的利息总额达232.3811万元。

记者注意到,10份借条上,除有一个标明借款用于“工程合同保证金周转”外,其他均没有标明借款用途。而且,有的标明了借款期限,有的连还款日期都没有,很是随意。更为蹊跷的是,其每笔借款数额之大,时间间隔之近,月息之高,均超出朔州路桥的想象。例如,2013年9月29日,郭凌霄向贾某借款100万元,月息3%,时隔仅半月的10月15日,借款80万元,月息3.5%;2014年2月10日,借款100万元,月息3.5%,10天后的2月21日,借款60万元,月息3%;2014年5月29日,借款 60 万元,月息4%,时隔不到一周的6月3日,借款60万元,月息4%。

借款反常 种种意外

杨平对记者说:“我们公司接到法院传票和贾某的起诉材料,倍感意外。除因我们公司从未向贾某个人借款外,该案借款亦存在诸多反常情况:第一,借款数额之大令人意外。贾某10次出借的每笔款项,少则30余万,多则100余万元,借款本金合计达744万元。在不了解实际借款主体、借款用途、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贾某的这种行为让人难以理解。第二,借款次数频繁令人意外。贾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在未收到任何利息的情况下,短短九个月内连续出借巨额款项,有时借款相隔还不到一个星期,似乎毫不担心款项偿还问题,行为反常得令人吃惊。第三,借款利息约定高得令人意外。根据相关借款借条记载,各次借款折合年利率为36%至48%不等,如此高昂的利息约定,实在令人咋舌。第四,借款手续不完备令人意外。双方所涉巨额借款从未签订过书面借款合同,全部借款手续均以手写借条、加盖虚假四分公司公章的形式出现,且从未有过任何收款收据。同时,所涉款项,除有一次交付郭凌霄个人100余万元现金外,其余款项均转账至郭凌霄本人及其岳母银行卡内,从未进入四分公司或朔州路桥账户。”

杨平告诉记者,他拿到贾某起诉朔州路桥的材料后,研读了许多法律知识书籍,并拿着材料请教了许多法律专家,最后认为“法院应依法判令我们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该案代理上诉律师王子君说:一、该案被告主体应为郭凌霄。因为所谓的“四分公司”从未依法申请设立,更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郭凌霄个人以并不存在的“四分公司”的名义签署、履行本案的借款行为,属于《民诉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列郭凌霄本人为本案民事诉讼当事人。鉴于他已去世,则应列他的继承人为本案诉讼当事人。二、四分公司未依法设立,也未领取营业执照,不是合法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权作出意思表示,无权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无权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权设立、变更法律关系,无权与案件原告贾某订立、履行相关案件的借款合同。三、公司从未依法申请设立所谓四分公司,所以加盖在借条等借款手续中的四分公司的印章是属于未经公安机关的合法审批备案的假章,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四分公司与贾某无法成立合同,更无法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四、综上所述,郭凌霄签署、履行借款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不是民事代理行为,不是代理四分公司或上诉人的行为,更不构成表见代理。

王子君说:“特别应该指出的是,郭凌霄隐瞒四分公司未依法申请设立、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事实,违法私刻四分公司的印章并利用该虚假印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编造借款用途,骗取贾某巨额资金,用于其个人占有、使用、处分,已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诈骗罪等刑事犯罪,应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法院传票 接二连三

就在朔州路桥为贾某起诉案困惑不解、焦头烂额之际,又陆续接到朔城区人民法院、怀仁县人民法院、浑源县人民法院送来的五六个传票,所有传票所指案件,无一例外都是要求偿付郭凌霄以“四分公司”名义所借的巨款及利息。

杨平告诉记者:“2014年11月,朔州市晋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持盖有“四分公司”印章的《借款申请表》、《借款展期申请书》将我公司和白春霖、顾晓阳(均为借款担保人)诉至怀仁县人民法院,要求我们公司归还其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125.1293万元,要求白春霖、顾晓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014年底,朔州人秦某持盖有‘四分公司’印章的借款《协议》将我们公司、‘四分公司’诉至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我们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3.5万元,共计73.5万元。”

2015年6月,郭凌霄之弟郭凌霞持盖有“四分公司”印章的借条,将朔州路桥诉至浑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同日,郭凌霄之母乔玉枝持盖有“四分公司”印章的借条将朔州路桥诉至浑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还是这一天,郭凌霄之父郭恒顺持盖有“四分公司”印章的借条将朔州路桥诉至浑源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本金88万元及利息。

杨平说:“上述讼争借款本金总额达1200余万元,加之利息,总讼争标的达1500余万元之巨。另据我们私下了解,郭凌霄生前以所谓‘四分公司’名义所借款项总额达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具体他拿这么多钱做了什么,我与他搭班子都不知道,更何况朔州路桥了。但有一点可以预见,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关系到我们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将直接影响到我们公司300余名职工今后的生计。”

管理漏洞,教训深刻

受朔州路桥指派,杨平参加了对秦某要求该公司偿还其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23.5万元案的应诉。

秦某在诉状中说,2012年1月8日,郭凌霄以“四分公司”名义与他签订协议,约定借他40万元,期限1年,年利率为30。这年的利息,郭凌霄已向他足额给付。2013年1月8日,郭凌霄又以“四分公司”名义向他借款10万元,依此,借款增加至50万元,年利率不变,期限仍为1年,到期本金、利息一并还清。2014年1月8日借款到期后,秦某多次向郭凌霄催讨其借款和利息,但郭凌霄以种种借口没有偿还。直至秦某到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15日,郭凌霄借款利息已滚至23.5万元,本金、利息共计达73.5万元。

杨平对记者说:“当时我拿到秦某不足千字的起诉状和两三页所谓证据后,认为我们只要向法院说明郭凌霄与秦某所签协议不规范,朔州路桥压根儿也没有成立四分公司,及借款是郭凌霄个人行为这三点就行了,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我感到这个案子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自己真是太天真了!于是我建议朔州路桥领导‘这个案子的上诉和其他几个案子的应诉,还是到外面请专业的律师吧。

2015年11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张玉成、王子君律师应朔州路桥邀请,为该案代理上诉。王子君律师对该案的重新判决信心满满,2月26日她对记者说:我们希望再审时,法院能够站在维护法治尊严、依法保护国有资产、谨防国有资产不正当流失的政治高度,核实、查清本案关键事实,重新作出判决。”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退休法官对诉朔州路桥应诉的几个案子特别关注,“按现在时髦话说,朔州路桥是躺着中枪。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它也并不算太冤。因为郭凌霄是他们的职工,多年来以所谓‘四分公司’的名义大肆向外借款,公司就一点儿也不知道吗?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担保人白春霖、顾晓阳虽然在金融系统工作,但对如此巨额的借款他们个人能担保得了吗?总之,这几个案子充分暴露了朔州路桥的管理漏洞是多么的大,教训深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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