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充他人上班车祸身亡 用人单位无责任

Huaxiafudi 2016年 3月 25日10:59:43殡葬资讯评论阅读模式

原标题:冒充他人进工地 车祸身亡引官司

2013年底的一天清晨,南宁女子杨某在南宁市仙葫大道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一年后,其丈夫陆某以杨某当时系冒他人名义进某公司的建筑工地上班为由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这一说法,公司方则表示,当年虽确有人冒他人之名进工地工作,但此人并非杨某。近日,南宁市西乡塘法院一审判决了这起蹊跷的民事案件。

丈夫状告某公司为“用工单位”

杨某的家人诉称,2013年11月1日,杨某经人介绍到南宁市桂雅路某工地从事电梯操作员工作,因当时杨某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还没领到手,于是,她跟电梯班管理员蓝某商量后,决定采取先借用杨某娟的名义进公司上班,等领到证后再更改过来的方法,双方约定每月工资2600元。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28日,杨某按公司的安排负责一台施工电梯的操作。

同年11月28日上午,杨某在赶去上班的途中,在仙葫大道横过斑马线时突发交通事故死亡。事后,公司通过电梯班组管理员蓝某,为杨某结清了28天的上班工资2426元。

2014年8月22日,杨某的丈夫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妻子杨某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年12月18日,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裁定书,裁决不支持其仲裁请求。杨某丈夫遂诉至法院,诉请法院判决杨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称冒充者为他人

庭审中,公司方认为,杨某的家人没有证据证实杨某曾到该公司上班。因为杨某的家人称,杨某系2013年11月24日请假,25日让文某顶班。但公司查实,2013年11月21日,公司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正在操作电梯的“杨某娟”对施工电梯操作技术不熟练,且其本人与杨某娟的身份证件照片不一致,当公司要求其提供资格证时,对方拒绝提供。为此,公司次日即下了一份通告,内容为禁止冒用杨某娟的人员入工地,并于当日执行。此后,名为“杨某娟”的人便不再出现在本公司的工地上了。因此,冒充杨某娟的人到公司上班时间应该是在2013年11月23日之前。因此,杨某发生交通事故与该公司无任何关系。

另外,公司称,公司从未和杨某签订劳动合同,而冒用者冒用杨某娟之名到公司工作也是一种欺诈行为,故这种劳动关系是一种无效合同关系。

证人未出庭证据无盖章

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杨某家人提供了多名证人的书面证人证言及收据、收条、证明等证据,但因开庭时证人均未出庭,因此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法院不予采信;而收据、收条、证明等证据也没有被告公司的盖章确认,且该证据显示是蓝某在2014年1月7日事发之后才出具的收条、收据,并非事发之前形成,且蓝某也没出庭,因此真实性也无法确认。另一方面,虽然公司认可蓝某曾是电梯管理人,但蓝某早于2014年7月离职,杨某家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蓝某有发放工资的职责,因此蓝某的上述行为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家人的诉讼请求。

文章末尾固定信息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Huaxiafud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