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人被刑事追诉#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8日消息,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可能有人不大了解检方措辞里这个“核准追诉”什么意思,我稍微说一下。
在2021年3月1日以前,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是无论如何都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2021年3月1日起实行的刑法第十一修正案中,才加入了这个非常重要的法条: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才有了“核准追诉”这个措辞。因为犯罪嫌疑人正好就在法条中规定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这个区间里,又完全符合“故意杀人,情节恶劣”,所以需要逐层报审至最高检批准,经最高检“核准追诉”,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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